智库制度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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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推进计划》(教社科[2014]1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校新型智库(研究基地)建设水平,规范学校新型智库(研究基地)的管理和运行,推动学校咨政服务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智库,是指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国家重大战略需要,以服务各级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职业教育特色发展为主要研究对象,在职业教育领域搭建的具有重要话语权的应用研究平台,重点为已经获批的国家、省市级新型智库和重要研究基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我校新型智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辽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际,重点围绕各级政府中心工作,突出“职业教育”特色,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搭建职业教育新品牌。
第三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明确新型智库研究领域。新型智库应按照服务决策的要求,根据研究专长和优势特色,鼓励跨学科领域开展研究。具有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的中长期研究规划和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能够为政府及相关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第五条 提升决策研究水平。新型智库应重视学术基础理论研究,侧重政策模拟仿真、政策背景分析研究,具备推进研究方法、技术手段创新等先进技术手段。
第六条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新型智库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问题,深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和数据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充分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
第七条 及时完成交办任务。新型智库应认真完成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研究任务,集中优势力量攻关,按时提交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报告。新型智库应与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开展联合研究,提高政策研究、评估、解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八条 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新型智库应加强与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业院校的沟通,积极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活动,拓宽决策咨询服务的方式和范围,更好服务于各级政府决策。
第九条 推进教学科研交流合作。新型智库应加强与国内外高端智库与基地交流合作,主动参与国内外学术项目合作研究,推进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创新,提高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决策参考价值,增强党内外竞争力和影响力。对外交流、涉外活动等应按相关规定提前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组织运行
第十条 学校统筹优势力量,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型智库建设及宏观管理。科研管理部门为新型智库的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新型智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组织形式。新型智库设总负责人、参与人及联络人等相应组织架构,充分发挥所在单位专业主导作用。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新型智库以质量创新、实际贡献和社会效益为主要标准,建立涵盖决策影响力、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国际影响力等内容的综合评估考核机制。通过组织新型智库的成果统计、阶段汇报等方式,对新型智库建设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智库成果形式。新型智库主要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和应用型对策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
(二)职业教育发展重大决策咨询报告
(三)社会公共政策建议方案与评估报告
(四)职业教育发展某一阶段或某一专业领域项目设计规划
(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深度分析的调研数据及数据模型成果。
(六)阐释论证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前瞻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职业教育前沿发展重大问题的专著、课题等。
第十四条 新型智库按照批准建设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绩效考核,建设周期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综合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和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提供资助倾斜;对于出现政治导向、价值取向偏离或学术不端问题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暂停拨款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对新型智库建设按照考核结果每年提供经费支持。设立“智库建设经费”,坚持“稳定支持、遵循规律、绩效导向、专款专用”的原则,支持开展自行专题调研。对形成各级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标志性成果,并经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相关部门采纳后,可提出申请,对所在新型智库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和所在单位应为新型智库提供良好的科研支撑条件,打造有利于科研学术研究的重要保障。
第十八条 为新型智库打造良好氛围,定期组织专家学者讲座,拓宽研究领域,吸纳校内外优秀学者到新型智库中去,优势互补,打造良好的职业教育发展大环境。
第十九条 根据新型智库建设需要,搭建校内外重要合作平台,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各方力量,整合相关研究资源,进行重点推进和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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